因房價持續高漲,不少人為降低生活成本選擇群租。近年來,發生在群租房內的案件也呈高發態勢。朝陽法院梳理近年來審結的50餘件群租房犯罪案件發現,其中33%為財產犯罪,33%為性犯罪,25%為毒品、容留類犯罪。朝陽法院據此總結出群租房犯罪案件的四大特點,並建議建立健全租房審查機制。
  京華時報記者張淑玲
  通訊員張小旭
  >>特點1
  多為盜竊性侵吸毒
  案例:2009年9月2日4時許,被告人胡國振、劉洋在共同租住的朝陽區易構空間小區一房間內,收留倪利凱、蘭宇吸食毒品。
  分析:由於租房人流動性強,審查機制不完善,無論是中介公司還是房東,都無法審查租房人的背景,租房人雖同住一個屋檐下,但群租空間相對獨立、多元,租房人彼此不瞭解,由此催發了發案情況,且案件多為盜竊、性侵、容留吸毒等。
  >>特點2
  手段簡單且易得手
  案例: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間,被告人王小勇在朝陽區南湖東園一合租房內,多次潛入受害人房間,共竊取3400元。
  分析:群租房共有區域與設施的共享為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方便。群租房內犯罪手段非常簡單,“順手牽羊”的盜竊犯罪、“偷溜進房”的性侵犯罪等極易發生。一旦發生租客之間的犯罪,被害人往往難以逃脫或得到他人援助,犯罪分子得手較為容易。
  >>特點3
  犯罪環境隱秘性強
  案例:2013年4月9日凌晨至當日中午,在朝陽區南湖東園一區107樓被害人穆某某的暫住地內,被告人曹佳奇先後兩次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租住在此的其他租客誤以為是尋常的發生性關係而忽略。
  分析:合租者對其他合租者的犯罪,如盜竊、性侵等有日常生活的掩蓋,犯罪環境也相對隱秘,公安機關很難查獲其犯罪行為。
  >>特點4
  取證困難易成孤證
  案例:2009年10月9日1時許,被告人管永志在朝陽區常營民族家園一群租房內,趁劉某熟睡之機進入其房間,強行對其猥褻,後被抓獲歸案。警方在取證過程中遇到很大困難。
  分析:群租者之間對對方的真實身份缺乏實質性瞭解,這對公安機關充分收集證據造成了很大的阻力,因此,被告人的供述在缺乏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容易成孤證。
  □建議與提醒
  針對群租房犯罪案件多發及其顯著特點,朝陽法院提出以下司法建議:
  1.建立健全租房審查機制,落實租客信息登記制度。出租房房主及中介,應加大對租房人的審查,要定時查看房屋租用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2.完善物防設施。如在房門上安裝防盜鏈、在房間內備防身工具等。
  3.中介公司在租房時,應向租客發放安全手冊,列明群租房可能存在的風險與應對措施,提高租客的警惕心和防範能力。  (原標題:群租房案件超六成為性侵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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