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中新網寧波8月7日電(記者 何蔣勇 實習生 邱佳艷)91歲的徐老太搭乘公交車,萬萬沒想到,上車後因司機急剎車而摔SD記憶卡倒在地。出院後,徐老太向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公交公司賠償醫葯費、交通費及護理費等共計56萬餘元。近日,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徐老太醫葯費等共計近41萬元。
  2013年7月19日,徐老太在寧波市海曙區聯南社區附近乘坐公交車。上車後還未坐下,司機便發動了公交車,隨後又突然急剎車,使得她竹北買屋摔倒受傷。
  徐老太受傷後,公交車司機立即將其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徐老太固態硬碟身上有多處骨折。在徐老太住院的二個月間,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員及時、負責地為老太安排住院治療等事宜,並支付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和部分護理費用。但當徐老太出院之後,與公交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時卻無法得到滿意的答覆。因此,徐老太到江北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她醫療費等合計565795.20元。
  徐老太表示,自己買票上車後,就與公交公司簽訂客運合同,公交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公交運輸服務並保障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公交公司對其公交車司機急剎車致使自己受傷致殘所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公交公司是向消費者提供城市公交運輸有償服務的公司,是城市公交客運業的經營者,具有營利性,應當適用《記憶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
  公交公司答辯稱:徐老太乘坐公交車,因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人身傷害,他們對此表示歉意,並住商不動產對徐老太進行了積極及時的搶救,支付了徐老太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和護理費。公交公司屬於國家補貼企業,不具有營利性,因此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方面的相關司法解釋計算原告的賠償項目。
  江北法院認為,徐老太支付了相應的車費,其與公交公司之間的城市公交運輸合同依法成立,受到法律保護。因駕駛過錯,公交公司未能確保原告人身安全,致徐老太受到人身損害,理應進行賠償。公交公司提供的運輸服務是有償服務,徐老太作為消費者要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於法有據,予以支持。徐老太受到人身損害的時間為2013年7月19日,應當適用1993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本案中,徐老太因人身損害造成的總損失合計為501940.19元。鑒於被告已支付92204.39元,其尚需賠償原告409735.80元。最終,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原告徐老太409735.80元。(完)  (原標題:九旬老太乘公車因司機急剎車摔倒致殘 獲賠50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zd91zdmej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